【Yahoo 新聞報道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(12 日)下午召開的聯席會議,除了會討論擬根據《國安條例》宣布國安公署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之外,亦會討論為《國安條例》訂立多條附屬法例。保安局表示,其中一項附屬法例關乎中央駐港機構「維護國家安全公署」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事宜。
文件提到,早在 2020 年訂立的《香港國安法》第 55 條,如涉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等 3 項「特別情形」之一,經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,並報請中央批准,公署就可以對《香港國安法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,包括而不限於將案件和被告移交至內地審理。在行使管轄權後,相關的立案偵查、審查起訴、審判和刑罰執行程序適用於內地法律,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相關文書在香港同具有法律效力。
建議訂明公署管轄案件後 任何人拒絕遵從文件指示即屬犯罪
特區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,為了讓國安公署有效履行在管轄案件的職責,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、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,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、便利、配合、支持和保障。政府又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無遵從公署根據《香港國安法》第 57 條簽發的法律文書當中的指示,即屬犯罪。
相關的附屬法例建議,亦包括引入民事免責條款,使有關人等配合公署執行職務時,無需擔心承擔民事法律責任。其他的附屬法例建議,亦包括禁止任何人充作遵從上述法律文書,並在知情或罔顧情況下提供虛假陳述、證供或資料,並就此訂明罪行。另外,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,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,他們禁止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;政府同樣建議,在附屬法例就此項訂明罪行。